现行《公诉案件审查报告》弊端之浅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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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郝文霞.现行《公诉案件审查报告》弊端之浅见[J].内蒙古检察,2007(6):59-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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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郝文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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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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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近年,检察机关尝试、进行了多项改革,其中公诉部门对受理起诉的案件审查终结后.由原来制作《审查终结报告》,改革为制作《公诉案件审查报告》。该文书由高检院统一格式,内容由十部分组成,全面反映了案件程序、实体的内容。它要求记录案件当事人享有的权利是否予以保障实现,案件来源及经过的诉讼过程;要求在案证据的摘抄简明扼要,突出证据特点的同时,也要求对案件证据之间的关联性客观性和合法性予以分析确认;对案件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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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公诉案件 审查报告 案件当事人 检察机关 案件审查 公诉部门 诉讼过程 案件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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