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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电力自动化设备总厂诉南京天印电力设备厂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摘    要:原告:江苏省南京电力自动化设备总厂。 法定代表人:沈建石,厂长。 委托代理人:张士松,江苏省南京电力自动化设备总厂销售处副处长。 委托代理人:马善全,江苏省同仁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江苏省南京天印电力设备厂。 法定代表人:王军,厂长。 委托代理人:王为炳、沈左明,江苏省江宁县法律事务中心法律工作者。 原告江苏省南京电力自动化设备总厂(以下简称自动化厂)因与被告江苏省南京天印电力设备厂(以下简称天印厂)发生不正当竞争纠纷,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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