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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德破产管理人制度异同比较
引用本文:张金.中德破产管理人制度异同比较[J].法制与社会,2007(9).
作者姓名:张金
摘    要:新破产法的一个重要亮点之一就是引入破产管理人的概念,力图改变由"清算组"进行清算破产所带来的浓烈的行政色彩。现行破产管理人制度能否承载广泛法律工作者及潜在破产债权人对其的期望,学界产生广泛的争论。本文试图从比较中德法律关于破产管理人制度规定的异同出发,分析现行我国破产管理人制度存在的问题,以期对破产法的进一步地完善起到一点借鉴作用。

关 键 词:破产管理人  法院主导  债权人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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