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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理、法统一“阳光”中制判——民事判决书制作经验谈
引用本文:冯其江,汪丽.情、理、法统一“阳光”中制判——民事判决书制作经验谈[J].中国律师和法学家,2007,3(6):45-51.
作者姓名:冯其江  汪丽
作者单位:[1]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安徽芜湖241000 [2]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安徽芜湖241000
摘    要:制作裁判文书是主审法官的事情,但相关其他人的意见不容忽视。当事人的思想,明确的诉讼请求及反驳辩论观点在裁判文书中应当有所反映;有诉讼代理人的案件,特别是代理律师的代理词或法律意见书,其内容应当体现在裁判文书之中;除主审人外,合议庭其它人员的不同意见也应有所反映;尽管没有署名,但对裁判结果有重大影响人的意见,比如审判委员会或各级领导的意见,可以适度写入裁判文书。民事判决书应当在“阳光”下制作,同时还要做到说理透彻、论证严谨,努力达到“情、理、法”的有机统一。

关 键 词:判决书  诉讼参与人  合议庭  说理  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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