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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谈犯罪根源
引用本文:洪波 ,石蔚明.也谈犯罪根源[J].青少年犯罪问题,1994(3).
作者姓名:洪波  石蔚明
摘    要:犯罪根源是犯罪原因论中最引人注目的问题之一,其重要性不仅在于是整个犯罪原因体系的出发点和基础,而且对犯罪本质的认识和犯罪治理采取的样本途径也有决定性影响。《论人类社会产生犯罪的根源》(载《犯罪与对策》1993年第1期)的作者认为,本体意义上的犯罪在私有制建立以前即原始社会就存在,所以犯罪的根源并不是私有制,而是“一定社会历史生产力发展阶段的‘物质生产方式’”。对此观点,很有再探讨的必要。 该文开始就提出要建立本体意义上的犯罪学,并以这个“新概念”为基础展开论述。遗憾的是该文竟没有明确解释“本体意义上的犯罪”这一全文赖以生存的基本概念。不过,细读之下,笔者觉得该文作者是想提出一个涵盖一切的在任何社会任何制度下都能成立的犯罪概念。那么现实中是否存在这样一个犯罪概念?该文作者希望突破以往犯罪学研究中的犯罪概念,建立以“社会危害性”为唯一标准的犯罪概念究竟能否成功? 犯罪学作为一门专门研究犯罪的专门学科,总要有自己确定的犯罪概念。该文为了强调所谓本体意义上的犯罪,特别选择了“罪”与“法”的衍生关系为切入点进行探讨,那么我们也由此入手,作一深层次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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