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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议刑事诉讼工作中的监督权利
引用本文:刘铁铭.再议刑事诉讼工作中的监督权利[J].法制与社会,2010(16):158-158.
作者姓名:刘铁铭
作者单位: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检察院
摘    要:刑事诉讼工作中的监督权利主要是由检察机关行使的。监督权利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神圣使命,也是维护法律严肃性和保护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保证。目前司法界对于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工作中行使监督权的方式等有着不同的认识。而在刑事诉讼司法实践中,如何按照法律规定正确合理地定位检察机关的监督权利对于案件的审理有着重要的作用。

关 键 词:刑事诉讼  检察机关  监督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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