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冤案的救济机制 |
| |
引用本文: | 王永杰.论冤案的救济机制[J].犯罪研究,2012(2):2-11. |
| |
作者姓名: | 王永杰 |
| |
作者单位: | 华东政法大学 |
| |
摘 要: | 在纠正冤案的意义十分重大。冤案纠正后的受益者首先是国家和社会,其次才是无辜者及其家属。国家应承担纠正冤案的首要责任。我们应当思考、呼吁、推动和营造一个有助于使冤案得以昭雪的制度空间。这种制度空间强调的是,以个人权利尤其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为根本,靠制度本身的力量来纠正冤案,公开更多的冤案文本,鼓励学者们对其成因和预防等问题的研究,保护新闻媒体对冤案曝光和跟踪监督的权利。因此,需要建立冤案的救济途径,给冤案的平反昭雪以制度上的保障。在西方国家,要纠正错案总是存在很大的阻力,但是,总的说来,法治国家的伸冤机制明显优于中国。现有被告人上诉、申诉、检察院抗诉、法院主动提起再审昭雪冤案的方式之外,应当适时建立适合我国国情,能够主动发现冤案的纠错机制。
|
关 键 词: | 冤案 救济机制 舆论监督 |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