贞操权民法保护及其损害赔偿的法律思考--从我国首例贞操损害赔偿案件说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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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熊进光.贞操权民法保护及其损害赔偿的法律思考--从我国首例贞操损害赔偿案件说起[J].行政与法,2002(12):61-6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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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熊进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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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江西,南昌,3300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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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贞操权是以保持性纯洁之人格利益为内容的民事权利,应作为一种独立的人格权受到民法的确认和保护。对贞操的侵害必然会给受害人造成不同程度的精神伤害和痛苦,应通过精神损害赔偿予以救济。对犯罪人的刑事制裁并不足以补偿受害人的精神损害,附带民事诉讼中应允许受害人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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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贞操 人格权 损害赔偿 |
文章编号: | 1007-8207(2002)12-0061-03 |
修稿时间: | 2002年7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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