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辩护律师的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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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吴纪奎.论辩护律师的民事责任[J].环球法律评论,2012,3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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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吴纪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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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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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本文的写作得益于陈瑞华教授的悉心指导;以及《环球法律评论》主编徐炳研究员的建设性修改意见;特此致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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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在我国,由于诉讼构造和国家赔偿制度的影响,辩护律师的民事责任一直处于休眠状态。随着诉讼构造改革的推进、律师职业的商业化以及民众权利意识的提升,辩护律师的民事责任问题必将浮出水面。从世界范围看,尽管各主要国家和地区的立法和判例对辩护律师是否适用民事豁免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态度,但是,从发展的角度来看,对不称职的辩护律师(包括指定辩护律师)课以民事责任则是大势所趋。在责任构成方面,辩护律师与民事代理律师应适用同样的构成要件。在赔偿范围方面,辩护律师不仅应对其失职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补偿性赔偿,还应对其行为造成的精神损害进行赔偿。如果辩护律师的失职行为是故意或恶意实施的,被告人还可以要求惩罚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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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辩护律师 民事责任 民事豁免 构成要件 国家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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