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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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为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法惩处非法行医犯罪,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对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
(一)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
(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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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法律若干问题 非法行医 刑事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应用 审理 医生执业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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