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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则离婚案件的启示
引用本文:顾姝玲,吴团结,颜学斌.一则离婚案件的启示[J].中国民政,2006(4):39-39.
作者姓名:顾姝玲  吴团结  颜学斌
作者单位: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民政局、法制办
摘    要:2005年底,当事人甲(男)与乙(女) 双方来到婚姻登记处协议离婚,双方达成了一致协议,表明自愿离婚,出具了合法有效证件,甲当场填写了《离婚协议书》,并自己写下了一份声明书。登记处人员经核实无误后,为双方颁发了离婚证。然而一个月后,甲的父亲丙找到民政局,要求撤销两人的离婚,丙的理由是:甲患有间歇性精神分裂症,离婚当日正在患病期,属《婚姻登记条例》中第十二条“限制民事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之规定范畴,其离婚当属无效;区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明知其有病还办理了离婚,属行政违法,要求追究执法过错行为。

关 键 词:离婚案件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婚姻登记条例》  婚姻登记机关  婚姻登记处  精神分裂症  有效证件  协议离婚  行政违法  过错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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