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下农村房屋的可交易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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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阳艳.《物权法》下农村房屋的可交易性[J].法制与社会,2009(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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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阳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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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武汉理工大学文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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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根据我国目前的法律体系可以肯定农村房屋是物权的一个客体,并且是完全的物权。但是由于农村房屋是建立在具有福利性质的集体土地上,所以农村房屋的交换价值大打折扣,其只能让特定的某些人以特定的方式使用.本文论证在现有社会环境、法律的框架下农村房屋是可以发挥最大的价值进行转让,让所有人的利益最大化,并让法律关系更加稳定,权利人的利益具有预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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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农村房屋 买卖合同有效 可交易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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