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物权法》下农村房屋的可交易性
引用本文:阳艳.《物权法》下农村房屋的可交易性[J].法制与社会,2009(6).
作者姓名:阳艳
作者单位:武汉理工大学文法学院
摘    要:根据我国目前的法律体系可以肯定农村房屋是物权的一个客体,并且是完全的物权。但是由于农村房屋是建立在具有福利性质的集体土地上,所以农村房屋的交换价值大打折扣,其只能让特定的某些人以特定的方式使用.本文论证在现有社会环境、法律的框架下农村房屋是可以发挥最大的价值进行转让,让所有人的利益最大化,并让法律关系更加稳定,权利人的利益具有预定性.

关 键 词:农村房屋  买卖合同有效  可交易性  
本文献已被 CNKI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