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人寻衅滋事,一人行为直接致人死亡如何定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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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王化斌.多人寻衅滋事,一人行为直接致人死亡如何定罪[J].江淮法治,2006(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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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化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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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基本案情]2004年2月某日21时许,犯罪嫌疑人范某伙同罗某、白某等人在某县城蓝月亮啤酒屋内,无故辱骂、殴打该啤酒屋经理张某(致张轻微伤)。张的丈夫沈某闻讯赶来后,就被范某打了几拳,沈某即转身向店外跑,范某即要罗某好好教训沈,别让他跑了。罗某在追赶沈某时,掏出随身携带的一把水果刀,白某随后跟上,从罗某手中接过刀,紧追沈某约50米后,扎了沈某一刀,后3人逃离现场。沈某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犯罪嫌疑人范某案发后到公安机关自首。分歧意见]在多人寻衅滋事过程中,一人的行为直接致人死亡,其余人应否对该死亡结果负责?关于如何认定本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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