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法律适用问题研究——以王德祥案件为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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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王婷婷.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法律适用问题研究——以王德祥案件为例[J].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2017(4):83-8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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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婷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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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安徽大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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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在王德祥案中,受害人王德祥的死亡可能由被告与不明第三人造成,但两人没有共同故意,亦无教唆或者帮助的情形,而且一方具体侵权人可以确定,因此,本案属于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被告及第三人的行为与受害者的死亡存在紧密的因果关系,应当认定为“同一损害”,但无法确定“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由于被告车辆保险可承担大量赔偿金,考虑公平原则适用《侵权责任法》第11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没有保险分担经济压力,则适用该法第12条承担按份责任.如果被告和第三人中有一方的侵权行为足以导致全部损害,虽无法确定具体份额,应当让该方承担较高份额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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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 同一损害 足以 责任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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