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办理民生领域职务犯罪中如何配置和监督侦查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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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谢凯文.在办理民生领域职务犯罪中如何配置和监督侦查权[J].传承,2011(7):86-8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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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谢凯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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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广西梧州市检察院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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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的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长期享有对部分刑事案件的侦查权,主要是对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因此,社会上或者理论界议论,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可以由检察院进行法律监督,但是对于检察院的自侦案件,则长期缺乏必要的制度性限制。所以,有的专家学者和理论界提出应该将此项权力从检察院剥离开,改由其他机关来实施。但是,笔者认为由检察机关行使是最为恰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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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法律监督机关 职务犯罪案件 侦查权 民生领域 配置 检察机关 刑事案件 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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