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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劳动合同不可以将保险福利费用计入工资!
摘 要:
某企业以月薪2000元为条件,聘用孙先生担任产品销售业务员。在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时,孙先生发现.原来商定的月薪2000元的条件,在劳动合同中变成了:月薪2000元(含每月社会保险300元、出羞补贴150元、高温清凉饮料费50元),奖金按销售提成另行结算。孙先生觉得劳动合同做这样的约定有不妥之处,可又拿不出反驳的理由。
关 键 词:
劳动合同
保险福利费用
工资
产品销售
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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