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擅自扣划企业存款应承担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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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林华用,纪世学.银行擅自扣划企业存款应承担民事责任[J].法学杂志,199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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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林华用 纪世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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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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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1985年2月,朱福清走私投机倒把、诈骗一案曝光,玉龙实业公司(朱任副董事长)与某省G县五交化公司以购销涤纶丝为名非法买卖100万美元之事亦随之暴露.此时G县五交化公司汇至玉龙公司的552.5万元人民币(从中国银行G支行贷出的)已被玉龙公司挪作他用,玉龙公司尚未给付G县五交化公司100万美元. 1986年2月至1988年9月,A市中级法院先后对“朱案”的刑事及附带民事诉讼进行了审理. 1988年9月2日,中国银行M分行趁A市中级法院冻结玉龙公司在该分行帐户期满(9月1日)未续冻之机,受G县支行委托,擅自从玉龙公司帐户上扣划552.5万元给G县支行,以此冲低G县五交化公司所欠G县支行的贷款.为此,玉龙公司(现已倒闭)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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