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起“借款担保”该由谁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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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洪亮.这起“借款担保”该由谁承担[J].商务与法律,2002(2):40-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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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洪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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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原告中国纺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省东台市绢纺厂(以下简称绢纺厂)、盐城市信托投资公司(以下简称盐城信托)以及盐城市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盐城股份)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经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除绢纺厂承担偿付借款并支付相应利息及逾期利息外,判令盐城信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接此判决,盐城信托的管理层顿感吃惊和不公,遂即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撤销原审判决中由其承担连带清偿赔偿责任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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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判决 承担 股份有限公司 借款担保 高级人民法院 合同纠纷案 连带清偿责任 城信 盐城 中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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