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抗诉条件之立法完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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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杨海云,杨宽.行政诉讼抗诉条件之立法完善[J].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5(1):26-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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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杨海云 杨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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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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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现有行政诉讼法规定已经生效的行政裁判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检察机关有权进行抗诉,但对可以抗诉的情形包括哪些则语焉不详,这不利于检察机关开展抗诉工作,也不利于维护申诉人的合法权益,在行政诉讼法修改过程中有必要予以完善。在完善时应采用列举主义的立法模式。在确定应当予以列举的抗诉情形时,既要遵循诉讼检察监督的一般规律,又要充分体现行政诉讼的特殊性,将行政诉讼中审判机关可能存在的突出违法行为和重大违法行为予以列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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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行政诉讼 抗诉条件 立法模式 立法路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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