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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少年司法改革之应有认识
引用本文:姚建龙.对少年司法改革之应有认识[J].青少年犯罪问题,2010(5):63-65.
作者姓名:姚建龙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上海200042;
摘    要:少年司法是司法改革(特别是刑事司法改革)的先驱者,而检察机关又是少年司法改革实践中的积极参与者,近些年未成年人检察制度改革创造了大量新鲜经验和卓有成效的做法,对少年司法工作做出了较大贡献。未检制度改革多数集中在基层检察机关,而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是我国未成年人检察制度的发源地,早在1986年即率先建立了我国第一个未检办案专门机构。在多年的未检工作实践中,长宁检察院探索出了一系列针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特殊检察和犯罪预防的工作模式,如涉案未成年人人格社会调查制度、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心理矫护体系、三层立体式观护体系等等,对教育、感化、挽救失足青少年起到了明显成效。该院未检工作实践反映了目前基层检察机关未成年人司法改革的现状。2011年将是我国未检制度创立25周年,本期特提前刊发反映长宁区检察院未检工作特色制度与特色模式的一组文章。以作纪念。

关 键 词:刑事司法改革  少年司法  未成年人犯罪案件  检察制度改革  基层检察机关  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  人民检察院  社会调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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