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斯欧洲集团有限公司与连云港明日国际海运有限公司、上海明日国际船务有限公司航次租船合同纠纷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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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裁判摘要】
航次租船合同的当事人为出租人和承租人。在航次租船合同有明确约定的情形下.出租人应当按照航次租船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并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规定的义务。在航次租船合同没有约定或者没有不同约定时。出租人和承租人的权利义务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四章有关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承运人和托运人权利义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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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航次租船合同 租船合同纠纷案 国际海运 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 有限 连云港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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