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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德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服执行裁定复议案
摘    要:人民法院在审查处理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的案件时.应当全面审查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是否确有错误,包括审查程序问题和实体问题;实体审查的对象原则上应限定于被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本身.而不涉及公证债权文书形成的基础事实。

关 键 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公证债权文书  复议案  裁定  重庆  强制执行效力  全面审查  实体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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