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药品管理罪危险犯性质的识别与判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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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钱叶六,庄渊智.妨害药品管理罪危险犯性质的识别与判断[J].人民检察,2024(2):12-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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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钱叶六 庄渊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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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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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法秩序统一视野下刑民交叉问题体系性研究》(20BFX055)的阶段性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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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妨害药品管理罪保护的是生命健康和药品管理秩序双重法益。从该罪的立法目的、抽象危险犯设置的理由和法益主义出发,应认为该罪是具体危险犯。在判断是否存在“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具体危险时,可引入“中间项”,通过客观事实反映出作为构成要件结果存在的具体危险。通过“诱因—中间项—实害结果”的危险现实化关系,搭建起危险行为与具体危险结果之间的判断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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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妨害药品管理罪 生命健康—药品管理秩序法益 具体危险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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