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的本来面目是“证明”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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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丁筱英,王继红.公证的本来面目是“证明”吗[J].中国公证,2008(11):15-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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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丁筱英 王继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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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 浙江省沼兴市国信公证处 2. 湖北省武汉市新潮公证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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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直以来,公证被定义为一个证明活动.公证的职能在很大程度上也被简略地理解为证明。原《公证暂行条例》第2条规定:“公证是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以保护公共财产……”明确了公证的证明属性;现行《公证法》第2条规定:“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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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公证机关 《公证暂行条例》 民事法律行为 法律意义 《公证法》 公共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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