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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的本来面目是“证明”吗
引用本文:丁筱英,王继红.公证的本来面目是“证明”吗[J].中国公证,2008(11):15-18.
作者姓名:丁筱英  王继红
作者单位:1. 浙江省沼兴市国信公证处
2. 湖北省武汉市新潮公证处
摘    要:一直以来,公证被定义为一个证明活动.公证的职能在很大程度上也被简略地理解为证明。原《公证暂行条例》第2条规定:“公证是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以保护公共财产……”明确了公证的证明属性;现行《公证法》第2条规定:“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关 键 词:公证机关  《公证暂行条例》  民事法律行为  法律意义  《公证法》  公共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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