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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著作权侵权行为的特点及其认定
引用本文:王春燕.论著作权侵权行为的特点及其认定[J].中外法学,1996(2):39-42.
作者姓名:王春燕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摘    要:<正> 保护著作权,是著作权法的核心问题。而处罚著作权侵权行为人,使受到侵害的著作权得到救济,是著作权保护的核心。处罚和救济的前提,是对著作权侵权行为进行正确地认定。与其他种类的侵权行为相比,著作权侵权行为的认定具有更大的不确定性。在许多国家,不少著作权侵权案的二审与一审法院的判决截然相反。在我国近几年的著作权保护实践中,也出现了类似的情况。从发展趋势来看,显而易见的侵权行为将可能减少,处于“模糊地带”的侵权案例将会增多。我国著作权法目前只是对侵权行为进行了列举,而没有给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提供侵权认定的明确标准。各国著作权法及有关国际条约也无此类规定。与此不同,专利法与商标法都对侵权认定标准有相应的规定。譬如,我国专利法明文规定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其他国家专利法也规定了相应的专利侵权判断的方法和主要标准或准则。我国专利主管机关还在实践中探索出一套专利侵权判断的方法和原则。相比之下,在著作权保护领域,缺乏具体的法律准则,致使有些侵权行为难以认定。有鉴于此,本文拟对著作权侵权行为进行分析,根据民法基本原理及著作权法的基本规定,结合著作权侵权实践中

关 键 词:著作权侵权  侵权认定  著作权保护  著作权法  共同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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