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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人善意时遗失物转让的不同法律效力
引用本文:孙曼曼.受让人善意时遗失物转让的不同法律效力[J].法制与社会,2011(18):253-254.
作者姓名:孙曼曼
作者单位:西安科技大学人文学院
摘    要:以自主占有目的转让遗失物,受让人限制适用善意取得;以无因管理目的转让遗失物,受让人正常取得所有权;再次转让遗失物,原权利人在请求权存续期间内请求返还时,善意受让人不得以善意取得对抗;转让无记名证券、货币遗失物,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或占有即所有原则。

关 键 词:遗失物  自主占有  无因管理  善意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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