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让人善意时遗失物转让的不同法律效力 |
| |
引用本文: | 孙曼曼.受让人善意时遗失物转让的不同法律效力[J].法制与社会,2011(18):253-254. |
| |
作者姓名: | 孙曼曼 |
| |
作者单位: | 西安科技大学人文学院 |
| |
摘 要: | 以自主占有目的转让遗失物,受让人限制适用善意取得;以无因管理目的转让遗失物,受让人正常取得所有权;再次转让遗失物,原权利人在请求权存续期间内请求返还时,善意受让人不得以善意取得对抗;转让无记名证券、货币遗失物,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或占有即所有原则。
|
关 键 词: | 遗失物 自主占有 无因管理 善意取得 |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