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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单位犯罪诉讼程序的特殊性
引用本文:邓云.论单位犯罪诉讼程序的特殊性[J].时代法学,1999(3).
作者姓名:邓云
作者单位:湖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长沙410126
摘    要:单位犯罪诉讼程序有其特殊性,在任何单位犯罪中,均以犯罪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为被告人;在犯罪单位发生变更的情况下,要注意被告范围的特殊性。诉讼代表人属于被告一方的当事人,但又不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不同于证人、辩护人和委托代理人。单位犯罪案件实行个人被告随单位被告由同一法院一共管辖。在起诉制度方面,对单位被告和个人被告实行一并起诉或一并不起诉的原则。对单位犯罪案件的强制措施,应根据强制措施的不同对象和客体分别设置和选择使用。

关 键 词:单位犯罪  程序  特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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