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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陷阱取证”引发的法律问题
引用本文:刘永皎.浅谈“陷阱取证”引发的法律问题[J].法制与经济,2008(14):58-58,90.
作者姓名:刘永皎
作者单位:广东东莞理工学院,广东东莞523106
摘    要:“陷阱取证”是法学理论和司法实践中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试从刑事和民事两大方面分析“陷阱取证”的合法性、必要性和可行性。“陷阱取证”是来源于刑事诉讼中的概念,但在民事诉讼中也有所运用。“陷阱取证”通常分为“机会提供型”和“犯意诱发型”两种类型。犯意诱发型“陷阱取证”会引起诸多问题,所以是非法的。本文分析讨论了刑事案件中的“陷阱取证”的合法性,并从三方面说明采用机会提供型“陷阱取证”进行刑事侦查的必要性;探讨了民事诉讼案件中以“陷阱取证”的方式获得证据是否应予以采纳的问题。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作为定案根据的证据必须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三个特征。并认为在民事诉讼中不应提倡陷阱取证。

关 键 词:陷阱取证  机会提供型  犯意诱发型  合法性  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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