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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严打”中的司法协调
引用本文:刘忠友.论“严打”中的司法协调[J].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1991(Z1).
作者姓名:刘忠友
作者单位:贵州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90级专业证书班 学员
摘    要: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对于实现政治上的进一步稳定、经济上的进一步协调发展,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障人民群众的安全和切身利益,保证四个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依法从重从快的方针,使严厉打击刑事犯罪分子的工作顺利进行,就要求公、检、法、司四部门在工作中协调统一,紧密配合,搞好司法协调。本文拟就这一问题,谈一点粗浅的看法。 一、司法协调中的内部协调和外部协调 司法协调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即内部协调和外部协调。所谓内部协调,是指对公、检、法、司四部门执法程序中的各个环节的协调。例如,公安机关的侦察、预审;人民检察院的批捕、起诉;人民法院的审查判决;司法行政机关的法制宣传教育与行刑改造,等等,都应协调起来统一发挥效应。所谓外部协调,是指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广大群众对司法机关的配合、协作和支持。“严打”是一项巨大的社会工程,不仅仅是公、检、法、司四部门的任务,更重要的是需要全国人民的共同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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