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变我国民事立法的思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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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王晓光.转变我国民事立法的思路[J].法学,199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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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晓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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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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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从主体到行为近十多年来,我国民事立法表明和记载了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的社会经济关系,可以说,取得了比建国后任何时期的民事立法都辉煌的成就。但是,也存在一个突出的问题:现行许多民事法律只适用于特定的民事主体。例如:第一,《经济合同法》只适用于法人之间,法人与公民的经济合同仅仅参照执行,而公民与公民的经济合同则不适用;第二,《涉外经济合同法》只适用中国的经济组织与外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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