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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刑法与英美刑法教唆犯之比较
引用本文:郭歌.中国刑法与英美刑法教唆犯之比较[J].法制与社会,2008(12).
作者姓名:郭歌
作者单位: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检察院公诉科
摘    要:教唆犯是指故意唆使他人实行犯罪的人。教唆犯问题是一个古老而传统的问题,由于法律渊源、传统文化和社会制度的不同,英美刑法与我国刑法中有关教唆犯的规定有许多不同之处。英美刑法以判例法为主,所以缺少在成文法中规定教唆犯的内容,而散见于各种判例中,在某些法律规范文件中也可见到,但缺乏系统性。而我国法律以成文法为主,因此在刑法总则中明确了对教唆犯的规定,具有系统性。这是英美刑法和我国刑法在法律形式上的不同。此外,在规定的内容上,英美刑法和我国刑法也存在着很大不同。笔者认为认为,两者的不同主要是由于其对教唆的性质观点不同。

关 键 词:教唆犯  性质  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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