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酌定赔偿立法之检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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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张晓霞.知识产权酌定赔偿立法之检讨[J].科技与法律,2011(6):18-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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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晓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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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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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知识产权立法将法官酌定赔偿额作为确定损失赔偿额的根据之一,导致实务中对酌定赔偿有滥用之倾向。通过对外国法以及精神损害酌定赔偿规定的比较研究,提出财产损失的酌定赔偿不是与权利人损失、侵权获利等具有序位关系的确定损失赔偿额的根据,而是法官在对权利人的损失相关证据进行自由裁量的基础上形成心证的结果。应当以自由裁量权是否得当作为评价酌定数额合理与否的根据,从而避免酌定赔偿的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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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酌定赔偿 精神损害赔偿 自由裁量权 自由心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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