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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公益诉讼的主体研究——以检察监督为视角
引用本文:魏青,姜新东,郭勇.民事公益诉讼的主体研究——以检察监督为视角[J].山东行政学院山东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1(5):94-97.
作者姓名:魏青  姜新东  郭勇
作者单位:济南大学;济南市历下区检察院;
摘    要:民事公益诉讼的建立是必要和可能的。国家机关、团体、自然人均可以作为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但是检察机关作为民事公益诉讼的主体有其得天独厚的条件。检察机关的公共性特征使其最适合担当公益诉讼的原告。公诉权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构成要素,公诉权中应当包括保护公共利益的民事诉权,赋予检察机关民事公益诉讼原告的龙头地位,可以有力地推动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发展。

关 键 词:民事公益诉讼  检察机关  诉讼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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