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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再审程序启动主体重构
引用本文:李华.民事再审程序启动主体重构[J].青年论坛,2007(6):113-116.
作者姓名:李华
作者单位:李华(中国海洋大学,山东,青岛,266100)
摘    要:依据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再审程序可由法院依职权提起,可由检察院抗诉提起,也可由当事人申请提起,启动主体的多元化、职权化,给司法实践带来了很多难题.本文以再审程序的正当性为逻辑起点,对提起再审的主体进行理论评析,并提出重构方案取消人民法院依职权提起再审程序,人民检察院只能就特定案件提起再审程序,当事人及有利害关系的案外人为启动再审程序的主体.

关 键 词:民事再审程序  启动主体  当事人
文章编号:1008-7605(2007)06-0113-04
修稿时间:2007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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