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网络传输权设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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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蒋志培.论网络传输权设立[J].科技与法律,1999(3):22-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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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蒋志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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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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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作品的使用包括对作品复制、发行以及将作品内容向公众进行呈现和展示等。针对网络中对作品的使用和网络作品①著作权的保护,是否增加作品使用的新权利以因应作品数字化进行超范围、高速度传播的性质,是否将此种使用作品的新方式、赋予作者的新权利归结为“网络传输”方式和“网络传输权”,是摆在我们面前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笔者根据我国法律、国际条约和我国司法实践试对这一问题给予回答,以引他人之玉。一、伯尔尼公约与我国著作权法的现行规定传播权(RightofCommunicationtothePublic)在伯尔尼公约中散见规定在各个条文中,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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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著作权 网络作品 网络传输权 传播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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