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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抗诉制度应否终结——以民事诉讼检察监督为考察对象
引用本文:黄旭东.民事抗诉制度应否终结——以民事诉讼检察监督为考察对象[J].广东法学,2002(1):45-51.
作者姓名:黄旭东
作者单位:中山大学法律学系研究生班
摘    要:为了保证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的职责,建国初期的法律、法规赋予检察机关对法院裁判予以抗诉的权能,并且规定了抗诉的期间、方法和程序,从而建立了民事抗诉制度。但从1956年“反右”斗争开始,直到文化大革命结束,由于法律虚无主义的影响,检察监督制度的运作与发展陷入了低谷。1982年通过的《民事诉讼法(试行)》虽然重新规定了检察机关有权对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但是没有在分则中规定具体的监督方式和监督程序,而且检察机关当时也不主张承担这样的责任,所以实质上这一规定是落空的。

关 键 词:检察机关  民事抗诉制度  法律监督  法院  检察监督  分则  法律虚无主义  规定  运作  低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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