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例赡养义务转让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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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洋洲.全国首例赡养义务转让案[J].政府法制,200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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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洋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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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哥哥方继华把自己位于青城山风景区境内的房产赠送给了妹妹方秀琼,让妹妹帮自己代为赡养老母。可一年之后由于赠送的房产增值,方继华和妻子开始反始了。于是,方继华以其妻不知赠房事宜及赡养老人义务不能随意转让为由将妹妹方秀琼告上法庭,要求妹妹返还先前赠送的房产。 2004年1月20日,四川都江堰市法院对这起转让赡养义务案进行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赡养老人的义务可以进行转让,所赠房产不应返还!至此,这起轰动全国的首例转让赡养义务案终于尘埃落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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