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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的权力限度
引用本文:许晔,李鹏.法官的权力限度[J].天水行政学院学报,2003(2):46-49.
作者姓名:许晔  李鹏
作者单位: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江苏,南京,210097
摘    要:司法改革应围绕法官的权力限度而展开。诉讼的公正和法律家的特性要求法官在诉讼中扮演消极被动的角色。法官应把主导诉讼进程的权力交给控辩双方行使。全面参与模式并不是刑事诉讼的理想模式 ,我国的司法改革应确立法官消极中立 ,控辩双方平等对抗的理想格局

关 键 词:权力  限度  法律家
文章编号:1009-6566(2003)02-0046-04
修稿时间:2002年11月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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