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有性病而卖淫嫖娼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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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孙广华.明知有性病而卖淫嫖娼罪[J].法学,199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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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孙广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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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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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明知有性病而卖淫嫖娼罪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中第5条规定的罪名。第5条规定:“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五千元以下罚金”。这一罪名的设定,是对我国刑法典的重要补充。对于深入查禁卖淫嫖娼,防止性病在社会上的泛滥和蔓延,保障公民的身体健康和社会风气的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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