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补偿款分配方案的宪法寻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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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吴元中.土地补偿款分配方案的宪法寻源[J].山东行政学院山东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2(3):102-1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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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吴元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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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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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土地补偿款作为土地财产的转化形式属于集体财产因而不能被分割,但其产生的收益是可分的。因其不是劳动所得无法采取按劳分配的原则,只能基于成员们的平等身份实行平均分配的方式。由于成员资格的变动原因,公平的方案要求实行与资格变动相适应的定期分配制度。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性质决定了其成员必须是该组织的劳动者,这是确定成员身份的必须要素。另外,土地的集体财产性质使其不是承包人的财产,因此不存在与承包人分割补偿款的问题。但其收益损失应受补偿,而青苗补偿等正是其他损失的补偿而不属于土地补偿,所以应归相关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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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土地补偿款 补偿款收益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成员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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