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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抑或行政裁决——评医疗事故“鉴定”之性质
引用本文:张少会,宋平.司法鉴定抑或行政裁决——评医疗事故“鉴定”之性质[J].前沿,2012(2):59-61.
作者姓名:张少会  宋平
作者单位:四川理工学院,四川自贡,643000
基金项目:四川省教育厅2009年度青年基金项目,四川省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四川医事卫生法冶研究中心立项资助
摘    要:近年来我国医疗纠纷矛盾激化、数量激增,调解、仲裁、诉讼等纠纷解决机制并没有发挥理想的定纷止争作用。在医疗纠纷采纳医疗事故与医疗侵权二元化的纠纷解决途径下,当然就形成了医疗事故鉴定与医疗过错司法鉴定之二元化的鉴定体制。司法鉴定是司法鉴定人运用其专门知识、技能、训练、教育对专业性的问题做出的事实判断,而医疗事故鉴定在本质上不具备司法鉴定的要件,医疗事故鉴定应当属于一类特殊的行政裁决。

关 键 词:医疗事故鉴定  司法鉴定  行政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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