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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立法变通权研究
引用本文:娜仁图雅.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立法变通权研究[J].前沿,2012(3):81-83.
作者姓名:娜仁图雅
作者单位:内蒙古民族大学政法与历史学院,内蒙古通辽,028043
基金项目:2010年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西部和边疆地区项目,内蒙古自治区高等学校科学研究项目
摘    要:享有立法变通权的主体是谁,应该是立法变通权制度设计中备受关注的一个问题。排斥人大常委会的权力主体地位显然有违法理,吸纳人大常委会为行驶变通权的权力主体和增加立法变通权的程序性规定及扩大立法变通权的变通范围,是调动民族自治地方进行变通立法的积极性和降低立法成本的重要举措。

关 键 词:民族区域  自治地方  立法变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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