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私有财产的宪法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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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刘思萌,纪然,陈莹莹.论我国私有财产的宪法保护[J].法制与社会,2009(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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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刘思萌 纪然 陈莹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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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长春师范学院政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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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改革开放促进我国公民私有财产大量增加并向多元化发展,因此,2004年的宪法修正案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这些规定有利于保护我国公民的私有财产。但是,回顾我国私有财产宪法地位的演变,发现我国宪法对私有财产的保护还有不尽人意之处,应当把私有财产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来规定,完善宪法规范,加强对公民私有财产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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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私有财产 宪法 基本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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