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合犯中自首与立功问题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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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张杰.对合犯中自首与立功问题研究[J].天津检察,2007(2):23-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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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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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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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对合犯,又称对向犯,通常指基于双方的互为对象行为而成立的犯罪①。《刑法》中规定的行贿罪与受贿罪就是典型的对合犯。根据《刑法》第164条第三款的规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刑法第390条第二歉也有同样的规定。那么,以上的规定是立法者基于自首制度还是立功制度的考虑作出的,在理论界与实务界不无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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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立功制度 自首制度 《刑法》 行贿行为 对向犯 受贿罪 行贿罪 行贿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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