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丢失支票引起的民事责任由谁承担?
引用本文:刘天孔.丢失支票引起的民事责任由谁承担?[J].人民司法,1991(4).
作者姓名:刘天孔
作者单位: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摘    要:1989年3月30日,一位顾客持一张蓬莱县化工厂的空白转帐支票,到该县五金交化公司购取两台日本产CT—30录放像机,共计贷款9400元。当日下午,五金交化公司将支票存入开户银行。次日上午,银行通知五金交化公司,此张支票已失效。随后将支票退回五金交化公司。该公司经与蓬莱县化工厂交涉,厂方承认支票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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