丢失支票引起的民事责任由谁承担? |
| |
引用本文: | 刘天孔.丢失支票引起的民事责任由谁承担?[J].人民司法,1991(4). |
| |
作者姓名: | 刘天孔 |
| |
作者单位: |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摘 要: | 1989年3月30日,一位顾客持一张蓬莱县化工厂的空白转帐支票,到该县五金交化公司购取两台日本产CT—30录放像机,共计贷款9400元。当日下午,五金交化公司将支票存入开户银行。次日上午,银行通知五金交化公司,此张支票已失效。随后将支票退回五金交化公司。该公司经与蓬莱县化工厂交涉,厂方承认支票是
|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