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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案件复议前置初探
引用本文:樊圣军.我国行政案件复议前置初探[J].江西行政学院学报,2006,8(Z2):68-69.
作者姓名:樊圣军
作者单位:浙江大学,浙江,杭州,310028
摘    要:一、行政复议前置的界定及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行政机关已经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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