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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物权请求权诉讼时效制度的立法选择——兼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的相关规定
引用本文:李建华,杨代雄,赵军.论我国物权请求权诉讼时效制度的立法选择——兼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的相关规定[J].法学评论,2003(5).
作者姓名:李建华  杨代雄  赵军
作者单位:吉林大学法学院,吉林大学法学院,吉林大学法学院 教授,法学博士,教师,副教授
基金项目:司法部 2 0 0 1年度项目《我国物权立法若干疑难问题研究》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我国《民法通则》未明确规定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 ,学者们对于物权请求权是否应适用诉讼时效也存在争议。本文对物权请求权诉讼时效制度从价值基础和逻辑角度进行了考察和分析 ,认为 :排除妨害、消除危险以及恢复原状等三种请求权应适用诉讼时效 ,而返还原物请求权与确认物权请求权则不应当适用诉讼时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 (草案 )》对物权请求权诉讼时效制度的设计有欠妥当 ,应予以修改和完善。

关 键 词:物权请求权  诉讼时效  价值衡量  我国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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