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 我国法律确立了高校对其科技成果的所有权,同时将技术转让设置为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主要路径。但实证研究表明,我国高校科技成果的转让率极低,而通过技术开发合同、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等形式完成的隐性技术转让则大行其道,其实质是一种法律规避行为。反思和检视我国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法律制度,可以发现,高校科技成果的权利归属存在逻辑错误,成果转化的路径设计亦有缺陷。未来应当系统性地重构我国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法律制度,在科技成果的权利配置中采取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同时拓展高校科技成果的使用范围和使用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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