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浮动抵押逸出担保物权体系的理论证成
作者姓名:侯国跃
作者单位:1.西南政法大学
基金项目:司法部2018年度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专项任务课题“乡村振兴战略实施中法治保障问题研究”(18SFB5012)
摘    要:具有担保功能的权利,并非都是担保物权。如果一项权利既不符合担保物权的特征,亦有违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就不属于担保物权。对比浮动抵押与担保物权的特征可以发现,浮动抵押有担保功能但并非担保物权。在民法典编纂背景下,宜将浮动抵押从担保物权体系剔除。考察比较法资料,结合"charge"的词源语义,遵循语言翻译的忠实严谨原则,宜将"floating charge"译为"浮动担保"而非"浮动抵押"。至于浮动担保何去何从,相对合理的方案是将其嵌入合同法域,规定于我国民法典合同编之"合同的担保"章节,以此彰显民法典的体系性与逻辑性。

关 键 词:浮动抵押  担保物权  民法典体系  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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