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特社会规则理论的限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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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苗炎.哈特社会规则理论的限度[J].法制与社会发展,200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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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苗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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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 吉林长春1300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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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哈特以社会规则理论为核心阐释法律的概念,使规则区别于习惯,并将法律视为初级规则与次级规则的结合。同时,社会规则理论也具有一定的限度,这集中表现在,根据哈特的理论,在法体系之下,作为法律规则的初级规则的成立并不以其具有社会规则这一身份为必要条件。被制定出来的法律规则能够经由通过法体系效力判准的检验而在其被真正实践之前就成立,因此,有些法律规则不是社会规则,社会规则理论不能适用于所有的法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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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社会规则 初级规则 法律规则 接受 服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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